企業改制過程中的有關印花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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