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上述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除上述單位和個人以外,進口礦產品或鹽以及經營已稅礦產品或鹽的單位和個人均屬于資源稅的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為便于加強對資源稅的征管和保證稅款及時、安全入庫,堵塞漏洞,在資源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中規定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入主要是對那些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稅務機關難以控制,容易發生漏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其未稅礦產品時代扣代繳其應納的稅款。根據規定以下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具體包括: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其中,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作為獨立礦山可以對外直接銷售原礦和精礦。聯合企業是指采、選、冶(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冶(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的核算單位。這些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本單位應稅資源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扣繳義務人是對各有關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進行代扣代繳。具體實施、操作和管理,由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代扣代繳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上述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除上述單位和個人以外,進口礦產品或鹽以及經營已稅礦產品或鹽的單位和個人均屬于資源稅的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為便于加強對資源稅的征管和保證稅款及時、安全入庫,堵塞漏洞,在資源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中規定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入主要是對那些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稅務機關難以控制,容易發生漏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其未稅礦產品時代扣代繳其應納的稅款。根據規定以下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具體包括: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其中,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作為獨立礦山可以對外直接銷售原礦和精礦。聯合企業是指采、選、冶(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冶(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的核算單位。這些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本單位應稅資源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扣繳義務人是對各有關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進行代扣代繳。具體實施、操作和管理,由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代扣代繳辦法。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