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可否認定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這里所說的“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也包括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在內。因此,可以依照現行規定認定具備一定條件的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批復》(國稅函[2000]733號)。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批復》(國稅函[2000]733號)。
推薦閱讀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