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納稅地點
《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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