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回收煤炭應如何征收資源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605號)就部分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在廢棄的煤矸石中利用簡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對外銷售或使用,且這些煤炭屬于未納資源稅的原煤,作了如下規定:
為便于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對這種未稅原煤,可按其銷售和自用數量依法照章征收資源稅。
為便于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對這種未稅原煤,可按其銷售和自用數量依法照章征收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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