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資源稅暫行條例和細則規定: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也就是以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對那些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稅務部門難以控制,容易發生漏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其未稅礦產品時代扣代繳其應納的稅款。扣繳義務人具體包括: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其中,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作為獨立礦山可以對外直接銷售原礦和精礦。聯合企業是指采、選、冶(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冶(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的核算單位,這些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本單位應稅資源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資源稅暫行條例和細則規定: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也就是以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對那些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稅務部門難以控制,容易發生漏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其未稅礦產品時代扣代繳其應納的稅款。扣繳義務人具體包括: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其中,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作為獨立礦山可以對外直接銷售原礦和精礦。聯合企業是指采、選、冶(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冶(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的核算單位,這些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本單位應稅資源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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