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營業用的舊房產是否需繳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轉讓營業用的舊房產應該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關于舊的存量房產增值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根據《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的規定,可以按以下辦法確定舊房的扣除價格。
1.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2.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3.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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