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問:我公司開發一宗土地用于房地產銷售,該宗土地緊鄰三家農戶,為了開發之需,將農戶的房屋及土地一并開發,為此支付現金給農戶作為補償費,用現金支付的該補償費能否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的扣除項目,農戶收到的現金補償費我公司是否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房地產企業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也應按照上述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另農戶收到的現金補償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的規定,“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取得的轉讓建筑物等財產性質的其他補償費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房地產公司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結合上述文件的具體規定確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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