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轉讓舊房時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第十條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上一篇:廠區綠地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推薦閱讀
上一篇:廠區綠地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