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個稅手續費 究竟繳不繳稅
近日,南京地稅局稽查局在對某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2004年從稅務局取得了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12600元,2005年取得了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22500元,均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中,在年終的企業所得稅申報中未進行納稅調增。對此,會計人員的解釋是手續費返還不需要交稅。檢查人員當場指出其錯誤,并根據相關規定補征了2004年度所得稅4158元,2005年度所得稅7425元,加收了相應的滯納金,同時處以補繳稅款一倍的罰款。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應計入收入核算的內容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解釋,其他收入是指除所列各項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具體包括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等其他收入。因此,對于因代扣個人所得稅取得稅務局返還的手續費也應計入收入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代扣手續費的用途,《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辦稅人員從公司取得的代扣手續費,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此提醒納稅人,在取得各項所得時認真區分應稅和免稅項目,正確申報各項稅款,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