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人壽保險利息收入是否需交納個人所得稅
問: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546號)之規定,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之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因此,對于個人人壽保險利息收入應該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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