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做生意 三類所得可減免稅
殘疾人做生意,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享受不同程度的減免稅優惠:三類所得(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根據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同,而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按應納稅額免征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對于孤寡老人、殘疾人、烈屬出租自有房屋減稅問題,按廣州市地稅局規定:對確需以房租收入維持生計、照章納稅確有困難的上述幾類人出租個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賃總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持居(村)委會開具的有效證明,報經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后,減按出租屋綜合征收率(廣州為10%)的30%征收有關稅費。
舉例———
孤寡老人陳伯把一套自有房屋出租,每月租金收入1800元,經稅務機關批準后,陳伯要交稅費為:1800元×10%(出租屋綜合征收率)×30%=54元。同樣的租金收入,對于一般人來說,則要交稅費:1800×10%=180元。
殘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屬如果要申請個稅減征,那么,是個人到稅局辦這個減征申請手續,還是由單位到稅務機關幫殘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屬辦這個手續呢?
答:由扣繳義務人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由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申請減免稅手續;由個人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則由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減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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