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納稅納稅地點及納稅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對事先可以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按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其每月應納的稅款應在次月7日前申報繳納;對事先不能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按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并且取得的工薪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不是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可以待達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內,就其以前月份應納的稅款一并申報繳納。
外籍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在其工作或提供勞務的所在地繳納。如果該人員在幾個地方或提供勞務,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在何地到達申報納稅的日期,即在何地申報納稅。但可準許其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固定在一個地方納稅。
外籍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在其工作或提供勞務的所在地繳納。如果該人員在幾個地方或提供勞務,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在何地到達申報納稅的日期,即在何地申報納稅。但可準許其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固定在一個地方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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