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家人購車買房要繳個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被國家政策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這一納稅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這一納稅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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