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與合伙企業的“三費”列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六條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據此,個人獨資企業與個人企業不得采取預先計提的方式在稅前列支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以及職工教育經費等三項費用,而只能采取限額內實際扣除的辦法在稅前列支。比如說某個人獨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為10萬元,納稅人按照14%的標準計提了1.4萬元工會經費,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只有5000元,那么,該納稅人可以在稅前列支的職工福利資只能是5000元。已經計提計入成本與費用但未使用的其余9000元則必須全額調增計稅所得額,依法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此,個人獨資企業與個人企業不得采取預先計提的方式在稅前列支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以及職工教育經費等三項費用,而只能采取限額內實際扣除的辦法在稅前列支。比如說某個人獨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為10萬元,納稅人按照14%的標準計提了1.4萬元工會經費,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只有5000元,那么,該納稅人可以在稅前列支的職工福利資只能是5000元。已經計提計入成本與費用但未使用的其余9000元則必須全額調增計稅所得額,依法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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