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提成獎勵如何繳個人所得稅
某公司按照企業制度規定,對各區域業務人員實行銷售提成獎勵制度。制度要求提成獎勵按月計提,按月支付。但企業實際只按月計提,沒有按月支付。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產品周轉期不固定,一般周期在三至十二個月不等,不能實現按月回款。二是企業流動資金非常短缺,回款被公司占用。三是怕貨款出現風險,不便于管理。在賬務處理上,公司財務部以各業務員每月計提金額,記入其他應付款明細賬,到年終才進行匯總,統一兌現。請問:關于業務員個人所得稅,是應該以年終統一發放金額,一次進行計提繳納,還是應該按各月提取金額計提,再逐月累計進行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規定:對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即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800元的費用后,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后,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稅額=[(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12.
但其中應該注意的是,若企業采取的銷售提成的獎勵政策,年終是以獎勵性質一次性發放給業務員的,則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06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規定:對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即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800元的費用后,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后,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稅額=[(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12.
但其中應該注意的是,若企業采取的銷售提成的獎勵政策,年終是以獎勵性質一次性發放給業務員的,則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06號文件規定,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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