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應如何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103號文件規定,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扣除已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后,應計入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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