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文件之規定,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下同)取得的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一、保險企業營銷員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鑒于營銷員為取得收入需發生一些營銷費用,為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其收入在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后,可按其余額的一定比例扣除營銷費用,再按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其應納稅額。
三、營銷費用的扣除比例為營銷員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級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營銷員營銷費用發生的實際情況,在上幅度內確定具體扣除比例。
四、保險企業是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稅款并于次月七日內將所扣稅款繳入國庫。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各地自行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應改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一、保險企業營銷員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鑒于營銷員為取得收入需發生一些營銷費用,為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其收入在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后,可按其余額的一定比例扣除營銷費用,再按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其應納稅額。
三、營銷費用的扣除比例為營銷員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級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營銷員營銷費用發生的實際情況,在上幅度內確定具體扣除比例。
四、保險企業是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稅款并于次月七日內將所扣稅款繳入國庫。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各地自行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應改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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