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的所得稅繳納征收問題
請問:私營企業的老板在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從利潤分配中支取稅后利潤作為個人所得,是否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另外,作為合資的民營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每個股東的所得是否又要逐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答:一、根據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對依法登記成立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征收企業所得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依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以及負有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企業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以企業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投資者個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所得稅額。
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為應稅項目。“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此,我們認為,企業股東從交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個人所得”即屬于上述股息、紅利所得性質的應稅所得,除另有規定外,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股息、紅利所得系純收益性質,稅法上沒有規定費用扣除而是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20%,其計稅公式是:每次收入額×20%=每次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另外,作為合資的民營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每個股東的所得是否又要逐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答:一、根據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對依法登記成立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征收企業所得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依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以及負有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企業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以企業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投資者個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所得稅額。
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為應稅項目。“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此,我們認為,企業股東從交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個人所得”即屬于上述股息、紅利所得性質的應稅所得,除另有規定外,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股息、紅利所得系純收益性質,稅法上沒有規定費用扣除而是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20%,其計稅公式是:每次收入額×20%=每次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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