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錯的費用在該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應如何處理
問:2005年8月購辦公用品共50000元按五五攤銷第一年05年9月攤入成本2500元06年9月沒攤,到年底也就是報過12月份報表后才檢查出來請問還能再攤入成本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四條規定: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所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您企業2006年度計錯的費用,在該年企業所得稅匯算前進行帳務調整后即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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