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受捐贈的財稅處理
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企業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同時,企業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扣除應交納的所得稅后,計入資本公積。
一、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195號)的規定:
(一)、企業接受的非貨幣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貨物)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度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數額較大,企業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接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大額非貨幣資產在不超過5年的時間內平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核準已經取消。取消上述審批后,企業取得上述收益,如果數額較大,可由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平均轉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并應在相應期間的年度所得稅申報中對有關收益額及分期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企業一經確定結轉年限后,不得變更。
二、 內資企業接受捐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同時,取消對企業取得的大額非貨幣性捐贈收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的審批。取消審批以后,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二)、會計處理及納稅調整
接受捐贈實物資產的財務處理中納稅人接受捐贈實物資產,實質上是捐贈人對企業的一種援助行為,此時捐贈人在接受單位不享受對資產提出要求的權利,也不承擔接受單位的任何責任。也就是說捐贈人不是企業所有者,但這種行為會使企業的資產總額增值,因此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作為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處理。
1、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處理企業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應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企業應在“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下設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
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
2、納稅調整及相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1)納稅調整金額的計算企業應在當期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因接受捐贈資產產生的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或是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部分,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和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有關的會計處理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a、如果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應按已記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或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后(包括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尚在稅法規定允許抵扣期間內的虧損,下同)的余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執行本問題解答后,取消“資本公積”科目的“接受現金捐贈”明細科目,并將“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明細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
b、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金額較大,經批準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各期計算交納所得稅時,企業應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部分,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后的余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金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