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所得稅應由誰征管?
問:有一個人獨資企業原由地稅機關負責征管,2006年在工商機關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該企業按稅法規定應由原個人所得稅改征企業所得稅,請問:征收所得稅的機關是由原地稅機關還是由國稅機關負責?
答:新辦企業一般由國稅征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之規定,國地稅征管范圍劃分的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和享受稅收優惠的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一致,即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根據上述規定,該個人獨資企業在工商機關辦理的變更登記,不符合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地稅機關負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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