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企業捆綁銷售話機的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問題]電信企業捆綁銷售話機的支出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15號)第一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業務過程中,為留住老用戶、發展新用戶或鼓勵用戶入網以及推廣使用新業務,采用積分計劃等多種營銷方式,對達到一定消費規模的用戶提供一定額度的業務使用時長、流量或業務使用費優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綁銷售方式提供的話機或其他有價物品、有價通信卡等支出,應作為商業折扣或成本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對為了宣傳推廣而隨機給予已有用戶或潛在客戶免費提供有價通信卡或其他有價物品等支出,應作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標準扣除。
這里電信企業的范圍請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四條(二)項對電信業務明確如下:電信,是指用各種電傳設備傳輸電信號來傳遞信息的業務,包括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1.電報是指用電信號傳遞文字的通信業務及相關的業務,包括傳遞電報、出租電報電路設備、代維修電報電路設備以及電報分送、譯報、查閱去報報底或來報回單、抄錄去報報底等。2.電傳(即傳真),是指通過電傳設備傳遞原件的通信業務,包括傳遞資料、圖表、相片、真跡等。3.電話,是指用電傳設備傳遞語言的業務及相關的業務,包括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尋呼電話、出租電話電路設備、代維修或出租廣播電路、電視信道等業務。4.電話機安裝,是指為用戶安裝或移動電話機的業務。5.電信物品銷售,是指在提供電信勞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和通用電信物品(如電報紙、電話號碼簿、電報簽收簿、電信器材、電話等)的業務。6.其他電信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電信業務。
[解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15號)第一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業務過程中,為留住老用戶、發展新用戶或鼓勵用戶入網以及推廣使用新業務,采用積分計劃等多種營銷方式,對達到一定消費規模的用戶提供一定額度的業務使用時長、流量或業務使用費優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綁銷售方式提供的話機或其他有價物品、有價通信卡等支出,應作為商業折扣或成本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對為了宣傳推廣而隨機給予已有用戶或潛在客戶免費提供有價通信卡或其他有價物品等支出,應作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標準扣除。
這里電信企業的范圍請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四條(二)項對電信業務明確如下:電信,是指用各種電傳設備傳輸電信號來傳遞信息的業務,包括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1.電報是指用電信號傳遞文字的通信業務及相關的業務,包括傳遞電報、出租電報電路設備、代維修電報電路設備以及電報分送、譯報、查閱去報報底或來報回單、抄錄去報報底等。2.電傳(即傳真),是指通過電傳設備傳遞原件的通信業務,包括傳遞資料、圖表、相片、真跡等。3.電話,是指用電傳設備傳遞語言的業務及相關的業務,包括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尋呼電話、出租電話電路設備、代維修或出租廣播電路、電視信道等業務。4.電話機安裝,是指為用戶安裝或移動電話機的業務。5.電信物品銷售,是指在提供電信勞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和通用電信物品(如電報紙、電話號碼簿、電報簽收簿、電信器材、電話等)的業務。6.其他電信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電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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