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固定資產應如何計價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價包括:
(一)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
(五)接受贈予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八)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之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二)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一)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
(五)接受贈予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八)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之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二)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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