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免規定
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即收費項目的設立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計劃(物價)部門批準,重要的收費項目報請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因此,凡符合上述規定設立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依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的有關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稅字[2000]48號、京國稅所[2000]481號
依據:財稅字[2000]48號、京國稅所[2000]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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