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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