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費用是否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企業預提的各項費用,年終尚未實際發生,是否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整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的精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3-04-24國稅發[2003]45號) 第三條第(一)項 “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提取準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除國家明文規定可予以稅前扣除的預提費用外,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帳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之規定,壞帳準備和商品削價準備可以在稅前扣除,其他預提性質的費用均不能扣除。
因此,對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的費用余額,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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