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是否可在稅前作全額扣除?
某公司從有關聯性質的總公司借入資金達到了其注冊資本額的63%,同時,按照低于銀行同期利率向總公司支付了相應利息,并計入財務費用作了稅前扣除,這樣做對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你公司雖然按低于銀行同期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但其從關聯的總公司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了其注冊資本的50%,依照上述規定,對超過13%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計入財務費用作稅前扣除。
另外,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按照上述84號文件規定,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你公司雖然按低于銀行同期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但其從關聯的總公司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了其注冊資本的50%,依照上述規定,對超過13%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計入財務費用作稅前扣除。
另外,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按照上述84號文件規定,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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