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個人交納的補充公積金能否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四條和第六條的規定,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企業超過規定標準交納的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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