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業單位交納的養老基金可否在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事業單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7]1805號)文件的規定:
為了配合北京市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改革的試點工作,經研究決定,各參加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事業單位所交納的養老基金,可比照企業養老統籌的辦法和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為了配合北京市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改革的試點工作,經研究決定,各參加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事業單位所交納的養老基金,可比照企業養老統籌的辦法和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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