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稅制度
所謂保稅制度,就是指經海關批準,對進口貨物暫不征稅,采取保留征稅權予以監管的一種制度。
保稅制度是關稅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項具有簡化手續、便利直達,促進經濟發展作用的海關制度。保稅業務在我國已有相當長的發展歷史,我國早在1880年后就陸續建立了各種類型的保稅倉庫,但對于海關主權掌握在帝國主義手中、對外貿易也被洋行洋商所操縱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舊中國來說,當時的保稅倉庫制度,不僅未能起到促進民族工商業發展,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的作用,而恰恰起到了相反作用。直到1949年后的建國初期仍有少量的保稅業務和若干保稅倉庫,但在當時國際上對我國實行封鎖和國內僵化的外貿體制所形成的國際、國內環境只能使保稅業務失去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實行對外開放以后,對外貿易突破了進口買斷和出口賣斷的簡單模式。外貿經營權逐步下放,三來一補和以進養出業務率先得到發展,保稅業務迅速復蘇。
我國海關于1981年制定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貨物和保稅倉庫監管暫行辦法》,建立和完善了有中國特點又比較接近國際通行作業規范的保稅制度,它包括保稅倉庫制度、保稅工廠制度、加工貿易貨物保稅監管辦法、進料加工集團保稅制度、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保稅區管理辦法制度等。
各項保稅制度盡管名目繁多,但核心問題都是對不同特點的保稅貨物如何進行監管。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屬于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不得擅自出售;未經海關許可也不得擅自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海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寄售業務,需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第四十三條規定:“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這是海關對各類保稅貨物實施關稅減免和監管的基本法律依據。
保稅制度是關稅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項具有簡化手續、便利直達,促進經濟發展作用的海關制度。保稅業務在我國已有相當長的發展歷史,我國早在1880年后就陸續建立了各種類型的保稅倉庫,但對于海關主權掌握在帝國主義手中、對外貿易也被洋行洋商所操縱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舊中國來說,當時的保稅倉庫制度,不僅未能起到促進民族工商業發展,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的作用,而恰恰起到了相反作用。直到1949年后的建國初期仍有少量的保稅業務和若干保稅倉庫,但在當時國際上對我國實行封鎖和國內僵化的外貿體制所形成的國際、國內環境只能使保稅業務失去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實行對外開放以后,對外貿易突破了進口買斷和出口賣斷的簡單模式。外貿經營權逐步下放,三來一補和以進養出業務率先得到發展,保稅業務迅速復蘇。
我國海關于1981年制定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貨物和保稅倉庫監管暫行辦法》,建立和完善了有中國特點又比較接近國際通行作業規范的保稅制度,它包括保稅倉庫制度、保稅工廠制度、加工貿易貨物保稅監管辦法、進料加工集團保稅制度、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保稅區管理辦法制度等。
各項保稅制度盡管名目繁多,但核心問題都是對不同特點的保稅貨物如何進行監管。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屬于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不得擅自出售;未經海關許可也不得擅自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海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寄售業務,需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第四十三條規定:“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這是海關對各類保稅貨物實施關稅減免和監管的基本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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