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合理加工方式可節稅
機械廠受委托為衛源鑄造廠加工鑄鋼件500個。衛源鑄造廠的負責人說既可以采取經銷加工方式,也可以采取來料加工方式。如果采取經銷加工生產,衛源鑄造廠對每個鑄鋼件的收回價為210(不含稅),有關稅費由東升機械廠負擔。加工時提供熟鐵50噸,每噸作價1250元。由于衛源鑄造廠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只能提供由稅務所按6%征收率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東升機械廠可抵扣的材料進項稅額是3750元(50×1250×6%)。如果采取純來料加工生產方式,每個鑄鋼件的加工費收入為82元,加工費共計41000元,加工時電費、燃料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600元。
機械廠算不明白的是采用那種加工方式較劃算。兩種加工方式的區別在于:經銷加工,原料和產品均要作價,雙方屬于購銷關系;來料加工,原料和產品不作價,受托方僅收取加工費。選擇不同的加工方式其毛利和稅負不相同,因此,我認為稅收籌劃應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算算賬:一是獲取毛利的多少,這里的毛利特指產品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或純來料加工的加工費收入。稅費相同的情況下,哪種利大,就選擇哪種加工方式。二是從稅負角度考慮,如果經銷加工時接受原料能同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按規定的稅率抵扣進項稅,且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按純來料加工計算的應納稅額時;則宜選擇經銷加工方式。反之,應選擇純來料加工方式。
我作了如下具體分析:
如果采取經銷加工生產方式,銷售額減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額為42500元(500×210-50×1250),應納增值稅額為12500(500×210×17%-3750-1600);
如果采用純來料加工生產方式,加工費收入為41000元(500×82),應納增值稅額為5370元(500×82×17%-1600)。
通過比較,采用經銷加工方式比純來料加工方式可多獲毛利1500元(42500-41000),這里未考慮進料時占用資金的利息因素。但稅負卻增加了7130元(12500-5370),并且還要相應地增加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共計713元,二者合計7843元。減去多獲的毛利1500元,東升機械廠要多負擔稅費5000多元。
可見,這筆業務對機械廠來說,在現有條件下采取純來料加工比經銷加工更加劃算。當然,如果衛源鑄造廠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情況就會發生變化,讀者可以自行分析。這么一算,我這位老朋友樂了,他們廠果斷與對方簽訂了純來料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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