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是否轉出
基本案情:
某縣級供電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9月購進電力產品20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40萬元,當月實現含稅銷售收入為4000萬元,其中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200萬元。根據當月經營情況,該企業在計算應繳增值稅時,計算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分攤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19.7萬元從當月340萬元進項稅額中轉出。稅務人員在審核申報表時,認為企業不需要轉出19.7萬元進項,企業可少納增值稅19.7萬元。這筆稅額企業財務人員和稅務人員處理為何不一樣呢?這筆進項該不該轉出呢?
法理分析:
用于免稅項目農村電網維護費的19.7萬元進項稅額,企業和稅務人員的處理不一樣,是因為各自適用的稅法、稅收文件不一樣。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1號)第三條規定:“供電企業應按規定計算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分擔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計提進項稅額的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本案中縣級供電企業從340萬元中轉出電網維護費應分擔的19.7萬元進項的做法就是依照該文件執行的。
但是,從2005年8月5日最新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企業收取的免稅農村電網維護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778號)下發之后,情況就有很大的變化。該文件規定:對供電企業收取的免征增值稅的農村電網維護費,不應轉出外購電力產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該文件還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1號)第三條關于“供電企業應按規定計算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分擔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計提進項稅額的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規定同時廢止。稅務人員據此做出19.7萬元進項不必轉出是正確的。
由此可見,在新文件下發之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其進項稅額應該嚴格按照規定計算轉出。新文件下發之后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其產生的進項稅額不用轉出。這里必須提醒納稅人要認真學習稅收文件,注意比較文件前后的不同規定,準確無誤的申報納稅,以減少因不懂稅收規定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
某縣級供電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9月購進電力產品20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40萬元,當月實現含稅銷售收入為4000萬元,其中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200萬元。根據當月經營情況,該企業在計算應繳增值稅時,計算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分攤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19.7萬元從當月340萬元進項稅額中轉出。稅務人員在審核申報表時,認為企業不需要轉出19.7萬元進項,企業可少納增值稅19.7萬元。這筆稅額企業財務人員和稅務人員處理為何不一樣呢?這筆進項該不該轉出呢?
法理分析:
用于免稅項目農村電網維護費的19.7萬元進項稅額,企業和稅務人員的處理不一樣,是因為各自適用的稅法、稅收文件不一樣。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1號)第三條規定:“供電企業應按規定計算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分擔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計提進項稅額的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本案中縣級供電企業從340萬元中轉出電網維護費應分擔的19.7萬元進項的做法就是依照該文件執行的。
但是,從2005年8月5日最新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企業收取的免稅農村電網維護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778號)下發之后,情況就有很大的變化。該文件規定:對供電企業收取的免征增值稅的農村電網維護費,不應轉出外購電力產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該文件還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1號)第三條關于“供電企業應按規定計算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分擔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計提進項稅額的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規定同時廢止。稅務人員據此做出19.7萬元進項不必轉出是正確的。
由此可見,在新文件下發之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其進項稅額應該嚴格按照規定計算轉出。新文件下發之后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其產生的進項稅額不用轉出。這里必須提醒納稅人要認真學習稅收文件,注意比較文件前后的不同規定,準確無誤的申報納稅,以減少因不懂稅收規定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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