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企業財務人員來電詢問。他們公司有一處房產,于2006年2月22日轉讓給本市另外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并收到房產轉讓款100萬元(全額)。由于他們公司的這處房產因歷史原因一直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所以該處房產雖已交由購買方使用,但一直無法辦理產權交接手續。因此,他們公司就將收到的100萬元售房款掛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未申報繳納營業稅。最近,地稅局得知這一情況后,要求該公司馬上補繳轉讓該房產的營業稅5萬元。他問,房產證沒有過戶,轉讓的房產就要繳納營業稅嗎?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和第九條的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其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該公司在轉讓房產并收取轉讓款時,就應該申報繳納營業稅,并非一定要等產權證完全過戶后才應申報繳納營業稅。所以,該公司應該按照市地稅局要求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