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目前典當業企業如何計繳流轉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三條關于“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范圍的規定明確指出:“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應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典當業企業的抵押貸款業務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而對于其銷售的死當物品,無論銷售者是否為一般納稅人,均按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