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回遷房是否應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49號)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最終轉讓時未作價結算的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輛、托兒所等),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并已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房地產企業將自己的開發產品作為回遷房補償給拆遷戶時,需要按照雙方約定的補償價格,確定應補償的面積,但往往補償價格低于正常的同類銷售價格。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以核定的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