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企業向銀行借款,并將該借款轉借給乙企業,甲企業向乙企業收取利息(高于借款利率、低于或等于借款利率)如何交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文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但你所說的“企業之間借款,如果借出企業的資金也是來源于銀行借款,而不是自有資金”仍屬一般貸款業務,不屬于轉貸業務(轉貸業務僅限于轉貸外匯業務)。因此,借出資金的企業收到的利息仍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規定征收營業稅,該文規定,“一般貸款業務,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文明確,“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之間借款只要不符合財稅字[2000]7號文的條件,均應該視為從事一般貸款業務,按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