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收入和非政府支付的搬遷補償收入是否都需交納營業稅,能否提供相關的文件依據。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營業稅稅目注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三、對因國家公益事業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統一收回土地使用權進行拆遷改造而得到政府的實物或貨幣補償收入,不征收營業稅,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補償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四、其它具體稅務事宜請咨詢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