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聯運營業額問題
2003-04-09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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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稱的“聯運業務”,是指兩個以上的運輸企業完成旅客或貨物從發送地點至到達地點所進行的運輸業務。它的特點是一次購買、一次收費、一票到底。聯運業務一般由一個運輸單位負責承辦,負責組織和辦理聯運業務的有關事宜,收取聯運價款,并按其他參與聯運業務的企業實際完成的運量和運輸里程支付運輸費用。
在計征營業稅時,聯運業務以其實際取得的收入為營業額,也即是指運輸企業開展聯運業務時,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給以后承運者的運費、裝卸換裝費等費用后的余額。對于陸路聯運,第一環節的陸運企業,其營業額為從客戶手中取得的全部運費收入減除支付給第二環節陸運企業的運費、裝卸費等費用后的余額;第二環節的陸運企業,其應納稅營業額為從第一環節陸運企業取得的運費等全部收入。在糧食或其他日用品的鐵路、公路運輸中,這種現象很常見,其應納營業稅額應根據上述方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