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營業額為建筑、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即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即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其中工程價款由下列4項內容組成:(1)根據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和
預算單位計算的直接費;(2)根據直接費數額和管理費收費標準計算的間接費;(3)根據直接費、間接費和規定標準計算的計劃利潤;(4)根據直接費、間接費、計劃利潤、按國家規定的稅(費)標準計算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用公式表示為:工程價款=直接費+間接費+計劃利潤+稅金。因此,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和施工機構遷移費,以及施工企業收取的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和提前竣工獎都應并入營業額納營業稅。
另外,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自建行為的營業額根據同類工程的價格確定,沒有同類工程價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
營業稅稅率)。
還有,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工程是目前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工程建設的兩種方式,它的營業額的計算按包工包料工程方式,以料、工、費全額作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實行招標投標的建筑安裝工程,其標底和報價的編制均應包含營業稅,中標的價格是計算繳納營業稅的營業額,中標價格以后調整的價格,以調整后的實際收入額為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