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我公司與上海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即上海公司承租我公司配齊操作人員的“淮遠”號遠洋貨輪一艘,租期為一年。在這一年當中,上海公司必須在每個季度末向我公司支付200萬元的固定租賃費。操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和輪船修理費由我方承擔。如今,租賃期已滿,我方船只和人員均已安全返回。最近,我市地稅局的同志在對我公司進行檢查時,對我們取得的800萬元的遠洋貨輪租賃費,要求按5%的
營業稅稅率征收營業稅(而我們已經同主營業務收入——遠洋運輸業務一并申報繳納了3%的營業稅)。請問:我們取得的這800萬元的收入到底是應該按5%的
稅率繳納營業稅,還是應該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25號)的規定,你們公司的這種租賃業務屬于標準的“期租業務”,即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等)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還明確規定: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期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你們按3%的“交通運輸”申報繳納營業稅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