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營業稅
優惠政策獲明確?
答:為了加強對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并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
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城鎮退役士兵按照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的其他營業稅優惠政策仍按原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