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金融企業專項稅務檢查時發現,一些儲蓄機構在取得了稅務機關支付的代扣代繳利息稅手續費收入后,一直未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和把手續費收入并入企業所得額中申報繳納
企業所得稅。要求其補繳營業稅和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賬戶時,這些儲蓄機構表示不理解,他們認為,協助稅務機關代扣代繳利息稅手續費收入不應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1]31號文規定:“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儲蓄機構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取得了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收入;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同時還要把手續費收入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