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于2000年6月正式開業,在5月試營業時,取得飲食業收入30萬元,該單位財務人員認為:我們尚未正式開業,工程也沒有全部完工,這期間只是試營業,管理也沒有走上正規化。試營業的收入又不多,就直接沖減了其在建工程-裝修工程,未計入營業收入申報納稅,請問:該公司此種做法是否正確?
試營業收入也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企業所得稅的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132號文)的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因此,該賓館5月份的試營業收入30萬元應計入營業收入科目計征營業稅。經核實,試營業收入系飯店的收入,適用5%的稅率,應計征300000×5%=15000元,城建稅15000×7%=1050元,教育費附加15000×3%=450元。
據此,該單位補繳稅款16500元。并應按規定繳納滯納金及進行調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