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加入WTO,我國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涉及從境外引進技術或設備等情況越來越多,為保證所轉讓的技術或提供設備的正常使用,外國企業大多會派人來我國從事技術指導等服務活動。實際情況之中,如果企業在與外國企業簽訂合同中明確設備價款、清晰反映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監督服務等勞務活動,在征稅問題上我們可以準確按稅法規定計算納稅。但是如果在有關銷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勞務金額,或者作價不合理,那么稅務機關應如何征稅呢?
政策依據:關于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征稅的問題,1995年10月26日下發的國稅發[1995]197號作了明確的規定。
具體規定:
1.外國企業與我國企業簽訂機器設備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活動,其取得的勞務費收入,應按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
2.如有關銷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勞務費金額,或者是作價不合理。
3.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不低于合同總金額的5%為原則,確實外國企業的勞務費收入并計算征收營業稅和
企業所得稅。
相關案例:我國某企業與境外A企業簽訂了購買機器設備合同,在合同中只反映了總額1000萬人民幣,雖然合同中沒有列明外國企業售后服務價款,但是從合同有關條例可以清楚得知,外國企業同時提供設備安裝、技術培訓。故稅務機關可以按國稅發[1995]197號文件精神,計算該外國企業的勞務收入并計征營業稅。
A企業應納營業稅額=1000×5%=50萬元;
A企業應納營業稅=50×5%=2.5萬元;
故該外國企業應納營業稅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