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稅務稽查分局對一校辦服務公司2001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01年1月至10月利用學校靠街的俱樂部開辦了歌舞廳,經查10個月收入4萬余元,其中有門票收入、臺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費等。但納稅申
報表上的應納營業稅額為零,檢查人員作出補稅和罰款的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校辦企業免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92號文第二條規定:“校辦企業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經嚴格審核確認后,免征營業稅。”文件已經明白無誤地指出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不在免稅范圍之內。稅務人員作出的補稅罰款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