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拍賣企業行為征收營業稅的有關問題
2003-04-0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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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企業行為是否屬于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稅范圍?
答:拍賣企業行為不屬于銷售不動產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主要因為:
第一,從拍賣國有企業來看,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國家,國家拍賣國有企業是一種政府行為,拍賣收入也歸國家,因此拍賣國有企業的行為不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第二,從拍賣集體企業、私有企業和個體企業來看,拍賣集體企業、私有企業和個體企業的主體不是政府,而是企業主體,它不是政府行為,但也不能征收營業稅,這是因為,企業是由人(企業勞動者和經營管理者)和物(企業貨幣資金、機器設備、原材料、建筑物及其占有的土地)組成的整體。整個企業的所有權轉移與企業出售部門資金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企業的價值并不等于其資金的價值,而取決于它能為兼并者或者購買者帶來多大的利潤。而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銷售不動產的征稅范圍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顯然,拍賣集體企業、私有企業和個體企業是不能納入銷售不動產的征稅范圍的。
對拍賣企業不征營業稅;對于拍賣企業資產,如:房屋、住房、廠房、辦公樓、倉庫、煙囪、窯爐、水塔、水池、設備基礎、操作平臺以及樹木、莊稼、花草等應當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