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已繳啤酒液消費稅能否在成品銷售環節進行扣除?
問:我公司為某啤酒集團公司下設的銷售公司,我們從集團公司本部購進啤酒液進行罐裝銷售。集團公司本部在銷售啤酒液時已經按規定繳納了消費稅,而如今國稅機關要我們再繳一次消費稅。因此,我們想知道:在集團公司本部已經繳納的啤酒液消費稅能否在銷售成品啤酒時進行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集團內部企業間銷售(調撥)啤酒液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382號)的規定,啤酒生產集團內部企業問調撥銷售的啤酒液,應由啤酒液生產企業按現行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購入方企業應依據取得的銷售方銷售啤酒液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銷售數量、銷售額、銷售單價確認銷售方啤酒液適用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單獨建立外購啤酒液購入使用臺賬,計算外購啤酒液已納消費稅額;購入方使用啤酒液連續灌裝生產并對外銷售的啤酒,應依據其銷售價格確定適用單位稅額計算繳納消費稅,但其外購啤酒液已納的消費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消費稅額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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