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辦法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的規定
實行從量定額征稅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是應稅消費品的實際銷售、使用、委托加工收回或進口的數量。具體規定為:
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數量。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數量。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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