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退運(關)的程序和規定
一、出口商品退運(關)的管理規定
出口貨物因故退運時,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貨物出口收匯核銷單注銷手續。外匯管理局應給出口貨物發貨人出具證明,出口貨物發貨人持證明和原海關出具的專為出口收匯核銷用的報關單向海關辦理退運貨物的報關手續。退運貨物如屬出口退稅貨物,出口貨物發貨人還應向海關交驗審批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出具的未退稅或出口退稅款已收回的證明和原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憑以辦理退運手續(匯傳[1995]13號)。
出口企業將貨物報關實際離境出口后,因故發生退運情況,凡海關已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的,出口企業須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簽發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海關方能辦理退運手續。
二、“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的辦理程序
出口企業應持以下資料和凡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一)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二)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三)出口發票;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受理出口企業“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申請后,發現出口貨物已辦理了出口退稅,應辦理已退稅出口貨物的稅款返納手續。對已退稅款追繳入庫的出口貨物及未辦理稅款退稅的出口貨物,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應按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要求對出口企業填報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的有關信息進行對審,經審核無誤后,方能簽署意見和印章(國稅發[1996]79號)。
出口企業持此證明及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證明向貨物原報關地海關辦理出口商品退運(關)手續。
出口貨物因故退運時,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貨物出口收匯核銷單注銷手續。外匯管理局應給出口貨物發貨人出具證明,出口貨物發貨人持證明和原海關出具的專為出口收匯核銷用的報關單向海關辦理退運貨物的報關手續。退運貨物如屬出口退稅貨物,出口貨物發貨人還應向海關交驗審批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出具的未退稅或出口退稅款已收回的證明和原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憑以辦理退運手續(匯傳[1995]13號)。
出口企業將貨物報關實際離境出口后,因故發生退運情況,凡海關已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的,出口企業須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簽發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海關方能辦理退運手續。
二、“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的辦理程序
出口企業應持以下資料和凡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一)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二)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三)出口發票;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受理出口企業“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申請后,發現出口貨物已辦理了出口退稅,應辦理已退稅出口貨物的稅款返納手續。對已退稅款追繳入庫的出口貨物及未辦理稅款退稅的出口貨物,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應按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要求對出口企業填報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的有關信息進行對審,經審核無誤后,方能簽署意見和印章(國稅發[1996]79號)。
出口企業持此證明及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證明向貨物原報關地海關辦理出口商品退運(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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